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前款规定职能的,应当取得成员大会的授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前款规定职能的,应当取得成员大会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