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