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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