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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