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八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八条 下列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