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监事会(监事)提议或者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