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合作社章程应当对表决事项及其采取的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并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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