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九条 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