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十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社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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