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依法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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