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的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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