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六条 大病保险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标准筹集,实行专账管理和独立核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