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3-26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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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高质量现代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健康浙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 第二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基金筹集和存管、医疗保障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条 医疗保障应当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 第四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医疗保障的相关具体事务。 ... 第六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参保和缴费,按照参保情况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公民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 第七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推进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应...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八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八条 本省依法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 第九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 第十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统筹地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第十二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保障。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依照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障有... 第十三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稳步推进统一的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按... 第十五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支持职工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 第十六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分级响应机制,对重大突发疫情实行先行救治原则,统...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七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别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第十八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保障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基本... 第十九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点五的比例缴纳。职工... 第二十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代...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人均筹资额标准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居民...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机关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六条 大病保险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标准筹集,实行专账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财政、税务、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存...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三十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不缴纳。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每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诊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时发生的、符合基...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的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种的,其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保险待遇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四条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等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规范业务经办标准化流程,提供医疗保障相关经办...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医疗保障...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机制,简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 第四十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条 推进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诊疗规范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处方线上流转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产品交易管理,建立单元竞价等...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进入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其供应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以及年供应能力,不得提供...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集中带...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提示,及时将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人员信息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智能监管和费用智能审核,评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采取督促协议...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医药机构及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信息报送同级医... 第五十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对该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运行安全保障,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医疗保障等有...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医药机构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药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挂网资格,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点医疗机构在线采购,或者供应药...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主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对保险待遇的规定更有利于参保人员权...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中在职工基...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