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机制,简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确定为价格项目,促进医疗新技术项目进入临床使用。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和动态调整所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药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价格函询约谈等制度,推进交易价格信息共享,健全市场主导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和动态调整所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药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价格函询约谈等制度,推进交易价格信息共享,健全市场主导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