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产品交易管理,建立单元竞价等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动态监测、货款结算、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等机制。
本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定点民营医药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动态监测、货款结算、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等机制。
本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定点民营医药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