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条 推进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诊疗规范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处方线上流转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检验、检查实行信息共享和检验结果互认,避免过度检验、检查。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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