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进入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其供应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以及年供应能力,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挂网资格。
供应企业在其申报的年供应能力内,不得拒绝定点医药机构在线采购,不得高于平台申报价格向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药品、医用耗材;确实需要提高价格的,应当事先调整平台的申报价格。
供应企业低于平台挂网价格供应药品、医用耗材的,应当及时向平台申报下调挂网价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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