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饮片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供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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