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提示,及时将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人员信息与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共享,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网上审核结算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