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智能监管和费用智能审核,评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确定重点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及时开展监管处置。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与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有效对接,按照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服务数据。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与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有效对接,按照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服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