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采取督促协议履行、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或者解除协议等处理措施。
定点医药机构认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纠正违约行为,或者提请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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