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集中带量采购供应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调查、评估、考核、监测机制。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供应企业签订供应合同,明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定期供货数量,以及配送责任、配送要求、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供应企业签订供应合同,明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定期供货数量,以及配送责任、配送要求、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