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点五的比例缴纳。职工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国家规定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