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筹地区因基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需要延长累计缴费年限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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