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八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保障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将征缴、欠缴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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