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分级响应机制,对重大突发疫情实行先行救治原则,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