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稳步推进统一的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