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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