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统筹地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统一的大病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