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药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挂网资格,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点医疗机构在线采购,或者供应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低于平台挂网价格且未及时向平台申报下调挂网价格的,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其违规情形取消医药企业或者其产品在平台的挂牌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