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