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对保险待遇的规定更有利于参保人员权益保障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