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中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或者符合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中在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前,应当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额度。
支付比例,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大病保险资金对符合其支付范围的费用支付设定的具体比例。
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或者符合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中由大病保险资金予以支付的最高额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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