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的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种的,其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保险待遇规定予以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的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的,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其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
前两款规定的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的范围,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的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的,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其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
前两款规定的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的范围,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