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每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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