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地区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保险费并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更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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