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