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规范业务经办标准化流程,提供医疗保障相关经办服务,实行经办事项线上办理全覆盖。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完善省内外医保异地即时结算机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的即时联网结算和“一站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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