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八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八条 本省依法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