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运行安全保障,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经办机构、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数据保护义务。
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经办机构、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数据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