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并将保护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环境保护部门、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的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与渔业、林业、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旅游、建设、规划和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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