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保护区的机构的工作;
(五)设置和维护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
(六)组织并管理在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视工作;
(七)开展有关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能。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保护区的机构的工作;
(五)设置和维护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
(六)组织并管理在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视工作;
(七)开展有关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