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八条 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具体范围,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座标的联线范围为准。其范围需要调整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具体范围,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座标的联线范围为准。其范围需要调整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