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应当标绘于图,予以公告,并设置有关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