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应当标绘于图,予以公告,并设置有关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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