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核心区外围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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