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