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4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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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 第三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 第四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 第五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 第六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 第七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八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 第十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第十一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第十二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 第十三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三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 第十五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十七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 第十八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十九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 第二十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第三十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 第四十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情...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对保护状况...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第五十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符合规定条件的,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报历史文化...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