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