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