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