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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